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8-31
“双规”不是一种法律性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具体指《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的“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内容。由此许多人认为“双规”是党的“家法”,是党的机关对其成员进行监督调查的一种方式。另一关于“双规”的渊源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 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进行行政机关内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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