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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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02
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相一致,对社会利益的过份关注,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淡漠,在强调公权优先的前提下,应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与被害人的利益,积极化解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如能积极筹款赔偿,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及时获得弥补,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理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以体现刑罚的公正公平。但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只能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不能因为赔偿好,而对被告人在法定刑限度以下减轻处罚,这也是平衡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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