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定罪处罚,
2、行为人采取贪污手段使其所挪用的公款不在财务账目上得到反映的,其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藏,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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