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如果在逃、或者决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将此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决定扣押的而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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