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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因而,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处理,但是,我们认为,应当是可以调解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肯定。在进行调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适用于第一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第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该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具体地说,调解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平等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接受调解,也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不分是非、不分责任地“和稀泥”,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调解。

  3.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及时,不能久调不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判决,防止因调解时间太长而影响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4.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是当庭就已执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不是当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翻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判决。

  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庭执行的,或调解书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终结,调解不成,经调解无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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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解适用于第一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第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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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及时,不能久调不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判决,防止因调解时间太长而影响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4.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是当庭就已执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不是当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翻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判决。

  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庭执行的,或调解书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终结,调解不成,经调解无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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