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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