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这一点,前面已经在“暴力方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叙述,总结一点,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杀人的方法(暴力伤害更不在话下),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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