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的规定被羁押,说明被羁押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不是处罚了,而是强制措施。根据第6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3天、7天、30天。最长时间就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想要继续羁押人犯,就必须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
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本身是没有权利批准的,只有检察院有批准权,检察院要在7天内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在实体程序中即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中都要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如果检察院不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人犯,要给被羁押人办理或监视居住手续,使被羁押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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