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银行等发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判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等发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单独实施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关键的一点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谁的财产。如果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应该、偶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的是合法持卡问的财产,则应构成二是银行等发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属于特殊的法条竞合,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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