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敲诈勒索罪和的区别在于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中,应当分清各个行为的不同点加以区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相符的,即为敲诈勒索罪。倘若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即为招摇撞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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