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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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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