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情简介:一个企业,国家出资37%,剩余全部由个人出资,租赁经营了一家化肥厂,在2004年2月出资成立的,在2004年末会计做出会计报表盈利600多万,开董事会决定按照1:3的比例分红,国家按37%的股份分的200多万,打入国家账户,剩余的所有人均按1:3的比例分得自己该得的钱数,2009年,检察院以起诉董事会的部分成员,其中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6人,其中4人是财政局的人,我们是下岗工人,被聘用为总经理。一审结束快一个月了,我们已经上诉了。一审判他们共同贪污,我们被判了11年。因为已经是2审了,所以我想找一个稳妥的,无论花多少钱,只要办成事就行,我们真的是无罪的。
四川网解答如下: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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