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保险,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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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保险诈骗罪;单位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保险诈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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