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发(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2024/05/22 12:00
2024/05/21 11:01
2024/05/17 11:03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0:25
2024/05/14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