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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小金库”财产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国有单位为了逃避财会审计,争相设置小金库,其管理不仅没有规范性,而且给国有单位帐目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化。而且小金库的资金形式五花八门,既有合法收入,也有违法收入。这些财产的性质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对于小金库中的合法收入要分清其来源,如果是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财产部分,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如果是其自有财产则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而对于小金库中的违法收入能否定为国有资产,目前法律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赞同将这些违法收入也纳入国有资产范畴。原因有二:一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违法所得都应没收上缴国库,即违法所得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从广义上讲,违法所得应是国有资产。二是在违法收入中,有些本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利益收入,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帐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如“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款项,被收款方始终会认为是国有单位收取去的,如要举报控告也是控告国有单位;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因而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获取的违法收入,其所有权仍应是国家的,即从狭义上讲,违法收入也是国有资产。因此国有单位小金库中的违法性财产也可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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