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198条第2款就数罪并罚作出规定后,在第3款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的主体。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采取放火等方法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仅以处理。从区分数罪的标准来看,这种行为同时符合了保险诈骗罪与的构成要件,如果仅评价为保险诈骗罪,则遗漏了其中的放火行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如果不实行并罚,就违反了《刑法》第198条第2款。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如果追究单位放火罪的刑事责任,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显然,要做到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只能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同时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放火罪而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既实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又符合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等罪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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