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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政党的机关也可视为国家机关。由于国家机关有着庞大的、复杂多样的组织体系,因此,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问题更为困难和复杂。以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例,它既有自己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又有自己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如各种厅、局、处、科等),这些为数众多的单位的组织形式、性质、权限和职能各不相同,确定它们是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无疑是很困难的。但是,由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即它是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治组织。它以国家预算作为其独立活动的经费,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因此,国家机关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应当比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有更严格的限制。一般说来,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即机关法人,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至于那些不具有法律资格的下属单位,不得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谓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行使国家权力和从事实现国家职能的活动,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机关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设立,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经过合法的程序设立;(2)行使国家权力和从事实现国家职能的活动;(3)拥有国家拨款作为独立的经费。只有符合上述概念和特征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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