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盗窃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我们今天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驶雅马哈100型摩托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告知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返回当阳途中,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抓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犯罪现场,告知停车地方,指使马入室盗窃,自己在外望风,因而在整个共同盗窃中,汪是发起者和操纵者,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尽管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只是共同盗窃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作用地位。
    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作案,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由于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串连作用。因而,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
    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
    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特别积极的实行犯等。有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此,也应认定为主犯。
    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如教唆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盗窃;对不想盗窃或盗窃决心不大的人,反复多次地进行教唆、怂恿其盗窃的;教唆并提供帮助或销赃的;教唆并传授方法或帮助隐匿而逃避打击的,等等。如1992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某(男,22岁)在张某(男,42岁)经营的代销店前与张某闲谈时,见一包工头骑一辆日本本田125型摩托车驶过。张便对李说:“把这车搞了去。”李说:“不好搞”。张便对李激将说:“你若搞了这部车,我还买一部车送给你”。李又说:“搞了不好销。”张某又当即表示,“你只要搞了我帮你销,我可以弄回枝江县老家去销”,并向李介绍了作案地点。当月25日晚,李某见上述包工头的摩托车未上锁,趁下暴雨之机,将该车盗出,然后找到张某,告之车已经到手。张某即骑一辆嘉陵摩托车与李某上同将被盗摩托车拖至县装饰布厂藏匿。张某又卸掉该摩托车牌照,并贴上装饰画。之后张某又与李某一起将车骑到枝江等地销售未果。后因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扣押,其罪行败露。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盗窃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我们今天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驶雅马哈100型摩托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告知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返回当阳途中,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抓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犯罪现场,告知停车地方,指使马入室盗窃,自己在外望风,因而在整个共同盗窃中,汪是发起者和操纵者,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尽管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只是共同盗窃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作用地位。
    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作案,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由于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串连作用。因而,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
    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
    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特别积极的实行犯等。有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此,也应认定为主犯。
    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如教唆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盗窃;对不想盗窃或盗窃决心不大的人,反复多次地进行教唆、怂恿其盗窃的;教唆并提供帮助或销赃的;教唆并传授方法或帮助隐匿而逃避打击的,等等。如1992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某(男,22岁)在张某(男,42岁)经营的代销店前与张某闲谈时,见一包工头骑一辆日本本田125型摩托车驶过。张便对李说:“把这车搞了去。”李说:“不好搞”。张便对李激将说:“你若搞了这部车,我还买一部车送给你”。李又说:“搞了不好销。”张某又当即表示,“你只要搞了我帮你销,我可以弄回枝江县老家去销”,并向李介绍了作案地点。当月25日晚,李某见上述包工头的摩托车未上锁,趁下暴雨之机,将该车盗出,然后找到张某,告之车已经到手。张某即骑一辆嘉陵摩托车与李某上同将被盗摩托车拖至县装饰布厂藏匿。张某又卸掉该摩托车牌照,并贴上装饰画。之后张某又与李某一起将车骑到枝江等地销售未果。后因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扣押,其罪行败露。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