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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13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进行了纳税申报等。当然,二者在客观上的区别是有限的,往往在客观上表现一样,单纯从客观上是较难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在客观上区分二者时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的手段进行偷税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律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而客观上的区别只是主观上不同的客观外在表现而已。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在税务检查中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中过失或对财物制度的疏忽为由加以搪塞。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一是从客观行为上加以判断。例如,行为人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是偷税。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表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当然,对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虚假纳税申报由于与错误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错误进行纳税申报无法在客观行为上区分开,就不能据此来认定是偷税行为。二是从事后态度上来判断。对漏税行为,行为人一般都能积极认识错误,及时补缴税款;而对偷税行为,行为人往往会百般狡赖,只是在证据确凿、要对其绳之以法时,才会补缴税款。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只起参考作用,认定是偷税还是漏税应综合考虑。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按漏税处理,而不应以偷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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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进行了纳税申报等。当然,二者在客观上的区别是有限的,往往在客观上表现一样,单纯从客观上是较难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在客观上区分二者时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的手段进行偷税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律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而客观上的区别只是主观上不同的客观外在表现而已。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在税务检查中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中过失或对财物制度的疏忽为由加以搪塞。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一是从客观行为上加以判断。例如,行为人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是偷税。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表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当然,对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虚假纳税申报由于与错误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错误进行纳税申报无法在客观行为上区分开,就不能据此来认定是偷税行为。二是从事后态度上来判断。对漏税行为,行为人一般都能积极认识错误,及时补缴税款;而对偷税行为,行为人往往会百般狡赖,只是在证据确凿、要对其绳之以法时,才会补缴税款。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只起参考作用,认定是偷税还是漏税应综合考虑。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按漏税处理,而不应以偷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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