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又称“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画面所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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