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比被动地收受他人贿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索取”一般表现为公开索要和刁难性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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