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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罪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缓刑期间又犯罪怎么办?
简要案情:我因为把别人打成重伤判了两年六个月的缓刑,在缓刑期间朋友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帮她去打架然后 我去了,而且还拿了棒子。但是我没有帮她找人,也没有打对方一下,可是还是被公安局按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了,在看守所拘押29天被公安局取保候审。请问案子到了法院我一定会被收监吗?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如果后面的罪名不成立的话,不会收监。如果罪名成立,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28.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8.09.17
【实施日期】1998.09.17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76.html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8]1号
【发布日期】1988.01.05
【实施日期】1988.01.05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非法发放贷款达8个亿,协助达州前农行行长获得重大立功,免死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33.html
弓某、苏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200多万,成功罪轻辩护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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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缓刑期间又犯罪怎么办?
简要案情:我因为把别人打成重伤判了两年六个月的缓刑,在缓刑期间朋友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帮她去打架然后 我去了,而且还拿了棒子。但是我没有帮她找人,也没有打对方一下,可是还是被公安局按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了,在看守所拘押29天被公安局取保候审。请问案子到了法院我一定会被收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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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面的罪名不成立的话,不会收监。如果罪名成立,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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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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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8.09.17
【实施日期】199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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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8]1号
【发布日期】198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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