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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