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违法运用资金罪,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违法运用资金案(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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