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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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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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