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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是怎么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1-07-13

     运输型犯罪以发生距离上的位移为特征,然而距离的认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问题。究竟这个距离要有多长,才能符合运输的特征?如有的学者认为,距离不能过短,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相邻的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有的学者认为,运输的距离远与近是相对的,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家房屋内也有距离的远近。因此,不管距离的远近,只要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就应该是两地;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区划为距离的认定标准,认为从某一市、县到另一市、县为运输行为,在行政区的一个城市内从一个区到另一个区,或者从一个县内的一个乡到另一个乡或者从乡到县城间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运输行为。笔者认为,距离的远近并不能说明运输的特征,只要是以运输毒品的故意,使毒品产生了位移,就构成本罪中的运输。首先,距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中国地大物博,不能以行政区划为判断标准,同时,也并不因为地点相邻,就认为距离过近不是运输。因为只要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可能产生运输的行为;其次,运输与移动状态下的持有和为了窝藏将毒品从甲地转移到乙地的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有所不同。通常,运输或是为了将毒品运到异地贩卖,或是走私、制造行为的一个环节,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那么运输行为不会单独构成一罪。但是从事运输毒品这一单独行为的罪犯,其主观上是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故意,没有持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转移风险、窝藏毒品的故意。其主观故意的不同,决定了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认定,不能以人为地划定距离的远近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运输的故意(虽然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客观上使得毒品在空间距离上发生了位移,通过对这两方面的综合认定,确定运输毒品的距离特征。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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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型犯罪以发生距离上的位移为特征,然而距离的认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问题。究竟这个距离要有多长,才能符合运输的特征?如有的学者认为,距离不能过短,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相邻的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有的学者认为,运输的距离远与近是相对的,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家房屋内也有距离的远近。因此,不管距离的远近,只要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就应该是两地;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区划为距离的认定标准,认为从某一市、县到另一市、县为运输行为,在行政区的一个城市内从一个区到另一个区,或者从一个县内的一个乡到另一个乡或者从乡到县城间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运输行为。笔者认为,距离的远近并不能说明运输的特征,只要是以运输毒品的故意,使毒品产生了位移,就构成本罪中的运输。首先,距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中国地大物博,不能以行政区划为判断标准,同时,也并不因为地点相邻,就认为距离过近不是运输。因为只要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可能产生运输的行为;其次,运输与移动状态下的持有和为了窝藏将毒品从甲地转移到乙地的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有所不同。通常,运输或是为了将毒品运到异地贩卖,或是走私、制造行为的一个环节,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那么运输行为不会单独构成一罪。但是从事运输毒品这一单独行为的罪犯,其主观上是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故意,没有持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转移风险、窝藏毒品的故意。其主观故意的不同,决定了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认定,不能以人为地划定距离的远近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运输的故意(虽然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客观上使得毒品在空间距离上发生了位移,通过对这两方面的综合认定,确定运输毒品的距离特征。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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