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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是什么区别呢?

发布时间:2011-07-13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与非法持有毒品最相关连且易相混淆的罪名,准确区分三个行为方式,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做到这一点,还得从犯罪构成上着手。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方面,三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三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   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这是三罪易于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等。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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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与非法持有毒品最相关连且易相混淆的罪名,准确区分三个行为方式,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做到这一点,还得从犯罪构成上着手。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方面,三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三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   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这是三罪易于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等。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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