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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