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三十二、故意损毁财物(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故意损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4、因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5/22 12:00
2024/05/21 11:01
2024/05/17 11:03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