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范围较小的;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小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2024/05/31 15:28
2024/05/30 09:55
2024/05/29 09:50
2024/05/28 19:03
2024/05/24 18:10
2024/05/24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