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四十六、对单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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