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二条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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