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明公私财物的行为。
[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22 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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