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本罪主体是转移或隐匿财产并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达万元以上的欠税人(欠税的个人或单位)。一般欠税的纳税人不构成本罪主体。扣缴义务人也不属本罪主体。
2、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无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已纳人新刑法,但量刑规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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