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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