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款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的主要区别:一是在于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有资产,范围较宽,而后者的对象仅指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外延上较前者要小;二是在于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前者主体较后者要宽;三是在于二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违反的国家规定可以是国有资产保护、管理、使用、处分方面的规定,也可以是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而私分罚没财物罪违反的主要是国家关于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财经法规。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