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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