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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接送不合格军员罪和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徇私舞弊犯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接送不合格兵员在徇 私舞弊的行为方面,与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基本相同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①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共同或同类客体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兵役制 度;后罪侵犯的共同或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管理活动,直接客体是国家教育制度。②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不合格兵员、该兵员发球义务兵的范畴,后罪侵犯的 对象是军校学员,是补充现役军官的人员,不属于尽义务的范畴。③主体不同。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都是特殊主体,但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 工作职责、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人员,后罪的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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