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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对看守所收押人员时,要监督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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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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