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23-10-13
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
法律分析
游泳馆淹死人一般不会判刑。游泳馆若发生溺水死亡事件,游泳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及时提供救助或安全保障设施、措施不合格或存在缺陷的,游泳馆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发生溺水事件时,游泳馆的救生员有能力救助但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该救生员可能涉嫌,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受害者本人原因导致其死亡的,游泳馆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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