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09-18
取保是指侦查机关责令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分析】
流程如下:
1、申请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受理,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审判阶段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3、审查,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答复;
4、执行,不论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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