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14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就达到了的立案标准。此外,对于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也满足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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