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解析: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而我国理论中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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