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07-05
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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