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
更多有关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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