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道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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