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犯罪动机不同。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有关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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