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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滥伐数量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接近数额较大,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7-13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有关滥伐林木罪更多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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