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更多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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