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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